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办法》(教财〔2014〕1号),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评审范围与基本条件
第二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每年评审一次,所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的全日制(全脱产学习)研究生均有资格申请。当年9月30日前已毕业的研究生不再具备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资格。
第三条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硕博连读学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评定。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第四条 研究生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可多次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但获奖成果不可重复申报使用。超出学制基本修业年限的研究生,原则上不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五条 在学制基本修业年限内,因国家和单位公派出国留学或校际交流在境外学习的研究生,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由于因私出国留学、疾病、创业等原因未在校学习的研究生,期间内原则上不具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第六条 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基本申请条件:
(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学术学位研究生学习成绩优异,创新能力较强,科研成果突出;专业学位研究生学习成绩优异,具有较高的适应专业岗位的综合素质;
(五)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和公益活动。
第七条 研究生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参评资格:
(一)参评学年违反国家法律、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者;
(二)参评学年发现抄袭剽窃、弄虚作假等学术不端行为经查证属实的;
(三)参评学年学籍状态处于休学、保留学籍者;
(四)有一门及以上课程补考者;
(五)未通过中期考核者;
(六)凡弄虚作假者,一经发现,取消其评奖资格,并不得参加下一个年度的评奖。
第三章 评审程序
第八条 国家奖学金评审程序
(一)重庆大学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由校主管领导、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研究生导师代表等组成。评审领导小组负责制订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实施细则;制订名额分配方案;统筹领导、协调、监督评审等工作;裁决学生对评审结果的申诉。
(二)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成立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代表、行政管理人员代表、学生代表任委员,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申请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三)评审委员会成员在履行评审工作职责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1.平等原则,即在评审过程中,积极听取其他委员的意见,在平等、协商的气氛中提出评审意见;
2.回避原则,即发生与评审对象存在亲属关系、直接经济利益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评审工作公平公正的情形时,应主动向评审委员会申请回避;
3.公正原则,即不得利用评审委员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单独或与有关人员共同为评审对象提供获奖便利;
4.保密原则,即不得擅自披露评审结果及其他评审委员的意见等相关保密信息。
(四)国家奖学金评选采取学生自由申报、学院初评,并在本学院范围内公示5个工作日后,推荐拟奖励学生名单。经学校国家奖学金评审领导小组审核后,确定国家奖学金奖励名单,并公示5个工作日。
(五)各二级研究生培养单位根据本办法制定相应实施细则和评选程序,由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组织初评工作,并切实保证评审工作公开、公平、公正。针对往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实施细则和评选程序进行修订,并提前向全体导师和研究生公布。
第九条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将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条 本细则的解释权归重庆大学,由研究生院、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代表学校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