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重庆大学关于教职工请事假及其相关待遇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重大校〔2006〕81号
校内各单位:
经二ОО六年二月二十七日校长办公会研究审议,同意下发《重庆大学关于教职工请事假及其相关待遇的补充规定》,请遵照执行。
重 庆 大 学
二ОО六年二月二十八日
为了加强人事管理,提高工作效率,激励教职工勤奋工作,在实行《重庆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重大校〔2000〕294号)的基础上,根据《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文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现对重庆大学教职工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补充规定如下。
第一条 学校在职教职工因私人事务需要处理的,一般应安排在国家法定的节假日(含节日、假日、婚假、探亲假、寒暑假、丧假)中进行。
第二条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而请事假的,应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请假5个工作日以内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审批、报人事处备案,超过5个工作日由所在二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意见后,交人事处报经学校主管领导审批。未经批准擅自不上班或者未经批准超假的,按旷工处理。
第三条 事假期限每次一般掌握在5个工作日以内,特殊情况最长一次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全年累计事假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
第四条 全年累计事假在5个工作日以下的,按工作日扣发本人日岗位劳酬(日岗位劳酬=月标准÷22,下同),其基本工资照发。
第五条 全年累计事假超过5个工作日的,按工作日扣发本人日岗位劳酬,并从第6个工作日起,按工作日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日基本工资=月基本工资÷22,下同),直至其事假终止为止。其中,全年累计事假超过20个工作日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
第六条 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教职工请事假期间的工资,分别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熟练期工资标准为基数,按照上述第二条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旷工(含因公外出或请假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提出调离或辞职未经学校批准即擅自离岗以及不假离岗等)的,从旷工之日起,按工作日扣发本人日基本工资并停发岗位劳酬,连续旷工3天或累计旷工6天以上的,不享受年终一次性奖金。其中,连续旷工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的,按规定作辞退或解除聘用合同办理。
第八条 各单位应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认真做好教职工的考勤和各类假期的登记工作,严格执行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等规定。做到既要加强管理,又要保护教职工的合法利益。对教职工旷工事项未在当月底前及时上报的单位,学校将对当事人在旷工期间已领取的工资及其有关岗位劳酬从所在单位的岗位劳酬总额中扣除。对教职工旷工超过15天(出国逾期未归为三个月)不上报学校的单位,年终单位工作考评作相应扣分。
第九条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若与《重庆大学教职工请假暂行规定》(重大校〔2000〕294号)有出入的从本规定;若今后上级部门作出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第十条 本规定由学校委托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