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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体育学院研究生“体育之星”评选办法

发布时间:2020/05/27 来源: 点击: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研究生勤奋学习、自强不息、积极实践、勇于创新,促进优良校风学风建设,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本着公平、公正、公开,坚持标准,宁缺毋滥的原则,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评选类别

优秀研究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优秀寝室标兵,优秀班集体标兵四种类型。

第二条 评选范围和对象

(一)个人为具有我校正式学籍的全日制研究生学生,且在校就读一学年以上。

(二)班集体为学校正式建制的教学行政班。

(三)学生寝室为学校正式建制的学生寝室。

第三条 评选基本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努力学习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自觉学习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

(四)积极参加体育锻炼,身心健康;

(五)个人学习成绩排名在本年级本专业前20%,综合表现突出;

(六)评优评先学年度及参评年度出现以下任一情况,不具备当年参评资格:

1. 违反国家法律受到纪律处分的;违反校纪校规受到校、院系通报批评及以上的,

2. 受纪律处分期间未满的;

3. 有补考、重修科目(任选课和辅修专业课程除外)的;

所有类别标兵评选需满足评选基本条件。

第四条 优秀研究生标兵评选条件

(一) 有良好道德修养,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关心集体,积极参加社会实践活动及其他公益服务活动;

(二)学习态度端正,热爱所学专业,刻苦钻研,严谨求实,具有较强的科研能力和分析解决问题能力,成绩优秀;积极参加课余学术科技活动、课外体育文化活动;

(三)在满足评选条件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优先评选为优秀研究生标兵:

1.经学院学术委员会或教授委员会认定为创造性发明或对教学、生产和科研有重要贡献的;

2.发表有高质量的学术论文或在国际学术会议上宣读学术论文的;

3.体育竞赛获全国前八名、市级前两名或破全国、市、校运动会记录的;

4.文艺创作或演出获全国奖励或市一、二等奖或经学校评定为特别优秀的。

第五条 优秀学生生干部标兵评选条件

(一)优秀学生干部标兵系指在学校、院系担任党(团)支委、班委、校院级学生组织干部、学生社团主要负责人;

(二)工作积极肯干,认真负责,能处理好工作和学习的关系,并在研究生中能起模范带头作用;

(三)坚持原则,公道正派,勇于批评和自我批评,敢于并善于同各种违法违纪行为作斗争,能密切联系群众,团结同学;

(四)热心为集体、同学服务,积极参与学校学院的管理工作,积极主动做好社会工作,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并取得显著成绩。

第六条   优秀寝室标兵评选条件

窗体顶端

(一)行为表现:认真参加政治学习、社会实践和集体活动,不传阅、传播黄色淫秽书刊及音像制品,形成积极进取、严格自律、尊敬师长、团结友爱、热爱劳动、健康活泼的寝室风气;

(二)学习风气: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上课不迟到、不早退、不旷课、不抄袭作业,学习成绩优良,全学年无补考、寝室学习风气良好;

(三)遵纪守法:遵守国家法纪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自觉执行学校宿舍管理办法,无违章用电、扔砸物品、破坏公物、打架斗殴、赌博、偷盗等有损大学生形象行为,未受纪律处分;

(四)内务卫生:寝室制度健全,个人卫生习惯好,寝室干净整洁,在学校宿舍卫生检查评比中成绩为良好以上;

(五)生活作风:自觉遵守五讲四美,培养良好的行为习惯,勤俭节约,作风正派严谨,严格执行一日作息制度。

第七条   优秀班集体标兵评选条件

窗体顶端

(一)班级成员政治思想上积极要求进步,班委和团支部密切配合,班团活动制度健全,形式多样效果好;

(二)班团干部能联系群众,以身作则,在同学中起表率带头作用,圆满完成学院交给的各项工作任务;

(三)班级成员学习态度端正,具有刻苦钻研,勤学好问,互相帮助的好学风;全班学习成绩好,班集体补考率低;

(四)班级成员遵纪守法,举止文明,团结友爱,助人为乐,讲究卫生,爱护公物;班集体违纪率低;

第八条 评选程序

“体育之星”评选工作原则上每学年进行一次,评选程序为:

(一)成立研究生“体育之星”评审工作小组,由研究生学生会成员负责,班委代表共同参与,组织实施研究生部“体育之星”的申报、审核和推荐工作;

(二)个人申请:根据参评条件,参评个人和集体提出书面申请,填写相关表格,提供相关材料,报研究生“体育之星”评审工作小组;

(三)评选推荐:评审工作小组对候选人材料及答辩综合评定,已投票方式拟定推荐名单后,上报学院分管领导审核;

(三)审议和公示:由分管领导报学院党政联席会审议确定,并公示3天。

第九条 表彰和奖励

学院授予各类标兵获得者相应的荣誉称号,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全院通报表扬,相关材料载入个人档案。

第十条 附则

(一)在各类奖项评选过程中,如有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评选资格,同时按相关规定处理;

(二)如发现获奖个人在参评当年有任何不符合获奖条件的,学院将随时取消其荣誉称号,收回荣誉证书及奖金。

(三)本办法自2019年3月开始实行,由体育学院研究生工作办公室负责解释。




                                     重庆大学体育学院

2019年3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