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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大学党建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17/05/27 来源: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不断探索新时期党建工作的新思路、新方法和新途径,进一步提高党建研究工作水平,特设置重庆大学党建研究项目。为加强对项目规范化、科学化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党建研究项目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为指导,围绕学校中心工作,坚持理论研究和工作实践相结合,深入研究学校党建工作中需要解决的重要理论和实际问题,促进研究成果转化,加强和改进党的建设。

第三条 党建研究项目属校级研究项目,纳入学校社科研究发展规划。党委组织部牵头成立党建研究项目评审小组(以下简称评审组),负责选题指导、立项评审、成果验收等工作。评审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评审办),设在党委组织部,负责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  申请条件

第四条 党建研究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是二级党组织或党群部门负责人,一般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务。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必须具有独立进行党建研究的能力,对所申请的项目有一定的研究基础和资料准备,并承担实质性的研究工作。

第六条 同一年,项目负责人不得同时申请两个以上(含两个)项目。在研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申请新的项目(委托项目除外)。被撤销研究项目的负责人自撤销之日起两年内不得申请新的项目。

第三章  申报和立项

第七条 党建研究项目主要支持推动基层党建工作创新而开展的理论研究和实践探索,应具有一定的理论研究深度和实践运用价值。

第八条 党建研究项目分为委托项目和自选项目两大类。委托项目是由党委组织部命题并负责管理的重点项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组织申报、评审、立项。自选项目是由评审组确定选题和指南,二级党组织根据自身情况进行申报,也可自命题申报的项目;以年为单位组织征集、评审、立项。

第九条 党建研究项目经二级党组织初评推荐,由评审组对申报书进行评审,评审结果报党委组织部研究同意后正式立项,择优进行资助。

第十条 党建研究项目研究周期一般为1-2年。个别理论研究项目确需变更研究周期的,须报评审办批准;如有延期,原则上不得超过1年。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在研项目负责人、名称、内容、项目组成员不得随意更改,确因情况变化需要变动的,须及时向评审办提出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变更。

第十二条 在研项目,可按上级有关规定和程序申报更高级别的项目,如获得批准,该项目则按高级别项目的相关管理办法施行管理。

第五章  结题验收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应在规定的结题时间内提出结题申请,报送研究成果至评审办。成果形式要求为研究报告或公开发表的论文。研究报告须具有一定的应用价值,目的明确、重点突出、结构完整,分析出问题的症结所在,提出具体可行的对策和建议。公开发表的论文须发表在CSSCI期刊上,标明“重庆大学党建研究项目”基金资助。

第十四条 研究成果的应用价值须得到评审组肯定,验收合格后方可结题。

第六章  经费管理

第十五条 项目研究经费分两次划拨,启动经费在项目批准立项后按总经费的70%划拨,其余30%经费在项目结题验收合格后划拨。对评审“优秀”的项目进行额外奖励。

第十六条 在研项目,如获得更高级别项目资助和立项,学校给予配套资助,配套比例不低于1:1。

第十七条 项目研究经费实行专款专用,据实报销,参照《重庆大学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重大校〔2016〕437号)执行。项目经费使用范围包括:差旅费、会议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其中,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包括项目需要支付的出版费、资料费、印刷费、数据采集费、专用软件购买费、文献检索费、专用通讯费、专利申请及其他知识产权事务等费用。

第十八条 研究项目的劳务费根据《重庆大学科研劳务费管理办法》(重大校〔2016〕440号)据实发放,劳务费开支标准,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量和工作时间等因素,由项目负责人确定,项目负责人根据聘用人员实际工作情况编制发放清册,由所在二级单位审核,报学校计划财务处发放。劳务费直接发放到个人银行卡上,不能现金发放。

第十九条 项目结余经费按照学校《重庆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重大校〔2016〕438号)执行。结余经费是指本项目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后的剩余资金。结余经费在规定期限内据实用于项目活动的直接支出,开展后续研究或全新探索,使用期限一般为1年。期限届满结余资金仍有剩余的,学校将予以收回。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做撤项处理:

1.项目负责人不具备按原计划完成研究任务的条件;

2.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名称和研究内容;

3.未能如期完成的项目,或在延长研究周期内仍未完成;

4.项目组违反相关规定,存在政治问题或学术不端行为;

5.在申请结题评审过程中弄虚作假。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修订下发之日起施行。